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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街上行,祸从天上落,
这是行人不可控的灾祸,现在好象是高空抛物、砸了人,要民事赔尝和入刑,但跳楼的也死了,你说就把这栋楼的所有者告了吧,万一这名男子又不是这楼的住户、那这栋搂的所有者不就成了寃大头吗??
看来象这种意外伤害、应该由政府带头、进行专户捐款成立归在民政救助这一块。对确实找不到下家那种。由民政按3几万补助死者。让家属有个安慰。
这只是个人建议,欢迎发表意见,万一今后政府采纳也算我们网友进了一言。
家属可以报警,由警方找到死者家属,进行协调赔偿,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则可以采取起诉方式,由法院裁决,查封死者生前的财产,再进行拍卖达到赔偿要求。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死者为湖北武汉人,31岁。
跳楼的原因不详,但确实是把楼下的两个女生砸死了。
12月24日晚,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一男子从高处坠落,并砸到2名女性路人。警方通报称,3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初步查明事件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31岁男子李某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 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名叫张某、霍某,张某今年17岁,系綦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15岁,系三江中学的学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目前,警方初步查明该男子系自杀跳楼,并非意外坠楼,那么,该男子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罪、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除刑事处罚。由于该男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两名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女孩的家属,可以找死者家属要求赔偿,如果不赔偿,则查封其所有财产拍卖赔偿。而且,此类案例,以前法院也有过判决,具体案例如下:
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一小区发生一起跳楼致多人死亡的悲剧,年仅20多岁的小伙侯某(化名)跳楼后砸中了正在楼下带孙子散步的张容(化名)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化名)。除了当场死亡的侯某和小陈外,张容送医院抢救6天后,也因治疗无效而死亡。事件发生后,张容家人将侯某父母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侯某父母赔偿张家150余万元。
广州大学生跳楼砸死女校友被判过失杀人
2007年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热闹欢腾的广州药学院学生生活区突然间“砰”的一声,一男生从3号楼7楼坠下砸中一女生,两人双双倒地,血流满地。该女生在遭遇飞来横祸后,身体还尚能轻微活动,但送医院抢救4小时后,因重度颅脑损伤和休克抢救无效死亡。跳楼者邓国旺则经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2009年8月广州中院经终审判定邓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我认为跳楼的人选择跳楼的时间不对,如果淩晨一,两点后跳,路上行人一定更少,他自己是条命,但可悲的是把两个青春年华的女孩子也带走了,至于赔偿,只有政府出于人道主义的方式来帮助那两个女孩子了,可怜又可悲的人生,活着真的不易丫
大家都不要一死了人就要求别人承担赔偿责任,三个人的死三家人的悲伤,俗话说得好,冤有头债有主,三个人的不幸都是无辜的人,不是故意伤害,请相信世间万事万物却有因果报应的,大祸临头谁也无法逃避的,怨谁呢?事已至此受害者家人更要冷静思考,节哀顺变,切不可再去伤害无辜的人。而作为倍观者更要慎重自己的言行,均不可说风凉话,事到头不自由,小心报应临头。
沙坪坝男子跳楼,并砸死两个女孩子这件事,两个女孩家人该找谁赔偿呢?
赔偿的话,这个自然是谁侵权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这起人身伤亡事件系李某(男,31岁,湖北武汉人)跳楼自杀所致。李某,31岁,成年男性,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所有的事情都需要自己来承担责任。
至于家属能不能获得赔偿,主要看李某是否有财产。现在李某因跳楼已死亡,若有遗产,则遗产可以用于赔付其侵权行为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若没有财产,那就就没有赔偿的问题了。另外,《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相应的债务。不过,目前死者李某的遗体也都没有家属认领。
个人认为,这起案件想要获得赔偿基本不太现实。根据新闻报道,被砸死的女孩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所以这方面还是希望政府通过相应的政策予以补助。
昨天看到这件事情的后续报道,两位无辜被砸死的女孩,一个十七岁,一个十五岁,都是青春靓丽的大好年华,尚未真正享受人生便遭此横祸令人倍感惋惜。而其中一个女孩张某的故事更是令人揪心,原来张某是家中失独后父母又生的孩子,没想到张某的父母还要再经历一次丧女之痛。
那么,现在跳楼男子的家属无人前来认领遗体,两位受害者的家属又该向谁索赔呢?
根据通报可以看出,跳楼男子李某31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在有人流经过的地方跳楼自杀,并不属于意外坠楼,应该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不过,由于跳楼男子已经死亡,他本人也就谈不上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了,接下来,受害者家属可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而具体赔偿金额应该在男子的遗产范围内。如果有人继承男子遗产,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是,现在男子的遗体都没有人认领,更不要提可能也没多少的遗产了,那么受害者家属想要获得赔偿的概率就变得微乎其微了。
如果参考以往案例,貌似也很难找到解决办法。
2013年,汕头男子跳楼砸死路人,其赔偿死者家属27万元后获得对方谅解,最终被判刑三年半。(该案例中跳楼男子没有死亡,所以他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为了减轻处罚,男子积极向死者家属做了赔偿。)
2019年,四川眉山男子跳楼自杀砸死祖孙俩,法院最终判赔150余万,承担赔偿的是跳楼男子的父母。(该案例中跳楼男子最终也死亡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父母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回到问题上,跳楼男子死亡,其家属连面都不露,更不可能主动站出来承担赔偿责任了。而从法律上讲,男子的家属对此并无直接或间接责任,即便找到他们,两位受害者家属也很难向其追责。
唉!只是可怜了两位花样年华的女孩,望家属节哀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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