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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大家看一下山东理工大学处理公告中提到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理工大学教务处网站公布:
鲁理工大政发【2017】132号
第十二章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
(二)应休学而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性病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符合本规定其他退学条款的。
在该规定的其他条款中也没有适用于对该生行为进行退学处理的条款。所以学校对虐猫事件涉事学生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该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任性了。
虐猫行为虽令人不齿和心寒,一个大学生,其应该是年满十八周岁了,那么作为一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已经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了,如果违法请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我们期待有相关的立法;但我们现在处于一个法制社会,该生作为公民也享有公民权利,如果对该生的处理违法了法律,谈何正义呢?
我不齿你虐猫的行为,但对你做出的处理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的。